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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法小课堂》第六期虚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违反什么规定?

时间:2026-05-09点击:

各位医护同仁,大家好!欢迎收听《医院纪法小课堂》第六期,我是西安市第五医院门诊二支部党员李洁。


解说员--门诊二支部党员李洁



行医有规,纪法为界。守护群众就医权益、恪守廉洁行医底线,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初心与本分。在日常诊疗收费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政策掌握不精、制度理解不到位,出现虚增医疗服务项目、重复计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不规范行为。此类行为既直接侵害患者切身利益,又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流失,更是逾越行业规范、触碰纪律红线、违反法律法规的危险行为。今天,我们就一同深入学习梳理,厘清虚增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触及的纪法边界与纪律红线。

第一部分纪法解读

近年来,各级医保部门查处了一大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案件。从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有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是故意为之,有的是无心之举,但无论事出何因,均已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合理合规的医疗收入是持续提升优质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的重要保障。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是定点医疗机构应有之责,也是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第二部分纪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第三部分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通过以上的解读,相信大家已对虚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违反什么规定有了清晰认识。希望各位医护同仁时刻绷紧纪法之弦,严格依规开展诊疗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收费乱象,严守廉洁行医底线,共同守护好群众就医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感谢大家的聆听!今天的“纪法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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