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医护同仁,大家好!欢迎收听《医院纪法小课堂》第八期,我是西安市第五医院行政一支部预备党员郑思源。

解说员:行政一支部预备党员郑思源
行医有规,纪法为界。身为守护百姓健康的医务工作者,我们肩负治病救人的使命,更要恪守医德规矩、严守法律法规。违规倒卖患者信息,背离行医初心与职业准则,既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破坏医患信任、扰乱医疗行业秩序,严重抹黑医护队伍形象,同时触犯法律红线与从业禁令,必将受到严厉惩处。今天我们一同深入解读,厘清倒卖患者信息的纪法边界。
第一部分纪法解读
近年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泄露、贩卖患者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诸如孩子刚出生奶粉销售商就发来祝贺短信、老年人去了趟医院就接到保健品推销电话等。贩卖患者信息进行非法获利,致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
《九项准则》明确规定:“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部分纪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第(七)项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第(八)项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三部分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项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第(二)项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三)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第(四)项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第(五)项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以上的解读,相信大家对倒卖患者信息的违法后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希望大家时刻牢记医者初心,严守职业底线与纪律法规,自觉摒弃违规侥幸心理。感谢大家的聆听!今天的“纪法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