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20年8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范围。
政策调整后有何影响?>>>
提高提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使用特药的报销比例
降低降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更便捷通过“一次报销”实现原有“一次报销”和“二次报销”的累计待遇,使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结算更为便捷
具体政策内容>>>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调整为: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住院 |
三级特等 |
850 |
800 |
550 |
三级 |
650 |
550 |
350 |
二级 |
400 |
300 |
150 |
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200 |
150 |
100 |
提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
|
住院费用档次及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以上至一万元 |
一万元以上及5万元 |
在职职工 |
三级 |
88% |
91% |
二级 |
90% |
95% |
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92% |
95% |
退休人员 |
三级 |
91% |
94% |
二级 |
93% |
95% |
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95% |
97% |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
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
其他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2%。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4%。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药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76%。